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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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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 如聲請人為已經解散或被撤銷、廢止登記之公司時,應檢附什麼文件辦理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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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非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之公司或經廢止、撤銷登記者,應檢附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始得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二、如未選定清算人者,得以股東會議決議,選定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或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者)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清算人。

三、其餘應備文件,請參閱「Q14(取回提存物)」或「Q15」(領取提存物)之說明。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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