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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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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如何執行?期間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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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庭)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執行之,受少年法院(庭)之指導。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執行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少年法院(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得檢具事實,聲請少年法院(庭)免除其執行。 安置輔導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延長,其期間不得逾2年。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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