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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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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意定監護公證如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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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意定監護?
    就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諾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除非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外,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契約如何辦理公證?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變更或撤回,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前項公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尚未受監護宣告之證明。
 (二)請求意定監護契約變更之公證者,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
     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如曾變更意定監護契約者,宜提出歷
     次變更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提出載有受指定人身分資
     料之文件。
 (四)提出其他必要文件:受任人未受破產宣告及監護宣告之證明或
     公證人為完成公證程序所需之證明文件。

三、誰可以辦理意定監護公證?
    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均得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如欲洽本院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惠請民眾先行電洽:(03)3396100轉11709~10、11702~5、11700或洽本院公證處(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路888號1樓)諮詢相關辦理程序。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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