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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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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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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1.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 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降低糾紛發生機率,及日後舉證的成本。

    2. 公證的好處如下:

    ⑴ 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⑵ 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⑶ 有案可查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不管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都必須依下表規定收費,不得任意增減費用,基本規定如下:

    ( 完整細節規定及公證費用備考可連結司法院網站參考試算: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

     

    公證費用標準表 90.4.23 起實施

    單位:新台幣

    法 律 行 為 或 涉 及 私 權 事 實 標 的 金 額、價 額 或 請 求 公、認 證 事 由 費用
    公證 認證
    作成中文公證書(109) 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 作成外文、中外文對照公證書(125) 認證中文文書(120) 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
    不能算定(112) 1,000 1,500 1,500 500 750
    20 萬元以下 1,000 1,500 1,500 500 750
    逾 20 萬元 - 50 萬元 2,000 3,000 3,000 1,000 1,500
    逾 50 萬元 - 100 萬元 3,000 4,500 4,500 1,500 2,250
    逾 100 萬元 - 200 萬元 4,000 6,000 6,000 2,000 3,000
    逾 200 萬元 - 500 萬元 5,000 7,500 7,500 2,500 3,750
    逾 500 萬元 - 1,000萬元 6,000 9,000 9,000 3,000 4,500
    逾1,000萬元 - 2,000萬元 8,000 12,000 12,000 4,000 6,000
    逾2,000萬元 - 3,000萬元 10,000 1,5000 15,000 5,000 7,500
    逾3,000萬元 - 4,000萬元 12,000 18,000 18,000 6,000 9,000
    逾4,000萬元 - 5,000萬元 14,000 21,000 21,000 7,000 10,500
    逾5,000萬元 - 6,000萬元 15,000 22,500 22,500 7,500 11,250
    逾6,000萬元 - 7,000萬元 16,000 24,000 24,000 8,000 12,000
    逾7,000萬元 - 8,000萬元 17,000 25,500 25,500 8,500 12,750
    逾 8,000萬元- 9,000萬元 18,000 27,000 27,000 9,000 13,500
    逾9,000 萬元- 1億元 19,000 28,500 28,500 9,500 14,250
    逾 1 億元 - 11,000萬元 20,000 30,000 30,000 10,000 15,000
    逾11,000萬元- 12,000萬元 21,000 31,500 31,500 10,500 15,750
    逾12,000萬元- 13,000萬元 22,000 33,000 32,000 11,000 16,500
    逾13,000萬元- 14,000萬元 23,000 34,500 33,000 11,500 17,250
    逾14,000萬元- 15,000萬元 24,000 36,000 34,000 12,000 18,000
    逾15,000萬元- 16,000萬元 25,000 37,500 35,000 12,500 18,750
    逾16,000萬元- 17,000萬元 26,000 39,000 36,000 13,000 19,500
    逾17,000萬元- 18,000萬元 27,000 40,500 37,000 13,500 20,250
    逾18,000萬元- 19,000萬元 28,000 42,000 38,000 14,000 21,000
    逾19,000萬元- 2億元 以下類推 29,000 43,500 39,000 14,500 21,750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通常「公證」是指想要被證明的事項,是公證人可以在現場用感官 體驗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但也因此公證人無法用耳鼻眼等感官 體驗到的事項,例如屬於過去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便無法辦「公 證」,只能辦「認證」;另外,就是特定法律行為想要約定逕受強制 執行事項的話,便只能辦理「公證」,而不能辦「認證」。「認證」, 是公證人證明請求人親自在文書上簽字(目擊認證),或承認文書 上的簽字為其親簽(自認認證),至於文書的內容則非公證人證明 存在或真實的對象。

    實務上常見的「公證事項」有:房屋(廠房、店面)租賃、房屋借用、 土地租賃、土地借用、金錢借貸、合夥契約、債權債務協議書、現 場或網頁現況公證等;常見的「認證事項」有:(中、英)單身切結 書、授權書、委任書、出生證明書、服務證明書、良民證(無犯罪 紀錄證明)、文書翻譯本、國外銀行或房地產處理宣誓書、國內證 件、護照正影本相符、契約書、協議書等。此外認證費用為公證的 二分之一,同一種案件,請求人得依其需要及條件擇一辦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按公證法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公證事務應該在法院公證處或民 間公證人事務所內辦理,公證人是不能隨意外出或跨越管轄區域縣 市辦理公證的,除非有以下的情形:

    1. 外出辦理公證:例如私權事實公證需要實際體驗(公司股東會議公證、屋況事實公證、或貨品現況公證等),或立遺囑或立其他文書之請求人因體弱或殘疾無法到場辦理公證,或其他必要情形以外出辦理公證為適當者,這是由公證人於具體個案中依職權判斷准、拒的。

    2. 跨越管轄區域辦理公證:因案情急迫,且其他法院管轄區域無其他公證人可請求辦理為限,或請求公證體驗之標的一部係位於管轄區域外,非至管轄區域外無法完成全部公證程序等情形。

    總之,外出或跨區公證並不是請求人的權利,而必須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的規定仔細審酌決定後才能合法的進行外出或跨區公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一、親自辦理:公司法人請求辦理公認證事件,如由負責人親自到場,應攜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涉外文件)、台胞證(兩岸文件)、印章、公司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上均正本。

    二、如負責人不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逾6個月應補近3個月之抄錄本),其規定如下: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核發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如上)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 代理人(正本)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依文書內容要求必須親辦或法律不能代理的情形,雖依規定方式授權由代理人請求,公證人仍得要求負責人本人到場。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房屋租約未經公證仍為有效,日後糾紛仍可透過訴訟程序解決,但 租期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如果未經公證,則不受「買賣不破租賃」 的保障,租賃房屋如於租賃期間過戶移轉予第三人,新的屋主可以 主張不受原租約拘束,可請求房客返還租賃物;另外,經公證的租 約可就「租金」,數額確定或可得確定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保證金」、或其他金錢給付,以及「『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不含中途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房屋)等,約定不履行時債務人應逕受強 制執行,可節省訟爭時間加速執行程序,以爭取時效保障自身權 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請求人如係公司、 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登記證明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法人登 記證書、營業登記證明、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 之印章。另出租人為公司者,如係出租公司主要財產,則請檢附股 東會會議記錄及股東名冊。請求人如有自備租賃契約書(如為住宅租賃,須符合內政部公布之定型化契約規範,惠請先上網查核),請至少攜 帶三份,如未準備,可自行向聯合服務處購買利用公證處印製的租 賃契約。 辦理租賃公證自然人無法到場者,請填具授權書蓋用印鑑章,並附 上最新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身分證影本;法人(財團及社團)代表無 法到場的,應填具授權書蓋用法人登記印鑑,並附上印鑑證明書及 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通常與請求人有關係的文書,如果是別的私人、公司或其他機構所核發,例如:經歷證明、服務證明、離職證明、出生證明、診斷證明、存款餘額證明、匯款單或學歷證明等,就必須辦理查證,因公證人必須持所認證之私文書到發證單位請求承認為其核發,才能完成認證程序。因此,有關證明書類的認證,建議當事人要預留公證人查證的工作天數(按受查證單位規定天數不一),以免不及辦理後續事宜。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按公證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於請求事件有 利害關係者,是絕對不能當見證人的;在同一公、認證案件為代理 人或曾為代理人、公證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場的公證佐理員或助理人,以上三類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才能擔任見 證人。但如果是遺囑事件,繼承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或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等,也都不能擔任見證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公證人有保密義務,因此閱覽和抄錄應有其限制。公證法規定只有請求人本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認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才可以請求閱覽或抄錄公認證卷內文書,但任何的抄錄和閱覽行為應該要合其目的性,恣意或逾越閱覽和抄錄目的的請求,公證人仍然可 以為適當的限制,以免損及其他當事人之權益。另外,遺囑只有請 求人本人可以請求閱覽或抄錄,除非立遺囑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遺 囑生效後(即立遺囑人死亡),由其繼受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抄錄或 閱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一、 遺囑本文最少一式三份:

    1. 自書遺囑:親筆書寫之遺囑全文,儘量不要增刪塗改。

    2. 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陳述、代筆人親自書寫及另二位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之代筆遺囑,儘量不要增刪塗改。注意:不可事先預擬再交立遺囑人承認。

    二、 應準備之文件:

    1.遺囑人代筆人及另外二位見證人全體均須親自攜帶國 民身分證、 印章到場簽名。

    2.須帶之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土地 登記謄本、存摺或存單等。

    3.須帶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地價證明等。

    4.立遺囑人全戶暨除戶戶籍謄本等以方便了解全體繼承人之人數。

    5.繼承系統表。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文件譯本作成後,將原文件(如係外國文件,須先經本國駐外單 位驗證)複印後,連同譯本後分別裝訂,備妥至少一式三份,由 翻譯者到場,按照流程辦理。

    • 1.由翻譯者本人到場辦理,並攜帶本人之身分證。
    • 2.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 領事館或經外 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
    • 3.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必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 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認證。
    • 4.翻譯內容如有錯誤、不實或漏譯者,應修正或補譯後,才可認證。

    ※注意事項: 原文文件正本須提交公證人審核、查證。如果原文文件是國內各公私立單位簽發之文書,須由公證人就該原文文件為查證;經查證完成後,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如果原文文件是在國外製發之文書,則在請求認證前,該原文文件須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才可請求認證的手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持往大陸地區使用文件之常見問題:

    1、我要不要去海基會辦手續? 不用,海基會僅接受公證人發文進行副本寄送程序,再轉發至各省公證協會,不接受一般民眾請求,故海基會程序係由本公證處以公文寄送,平均一週寄送二次。

    2、持往大陸文件要準備多少正本?為什麼要這麼多份? 因為公證人處、海基會、大陸各省公證協會均會留存一份相同文件,加上當事人手上使用之份數,故通常說往大陸文件需準備五份,但最多不要超過八份,否則就超過部分每份需加收200元之加發繕本之費用。且大陸公證協會驗證時如留存影本卻手持正本要求查驗,有時無法驗證通過,故公證人均希望當事人提供足夠正本。

    3、為什麼有時說辦完大陸公證不要太早過去大陸? 因為海基會副本寄送時間約需1個月,如大陸主管機關又要求一定要驗證完才能辦理手續時,擔心民眾空等,故會告知民眾一個月後再去比較保險,或可以上海基會網站或去電大陸各省公證協會詢問寄送進度,文件上均會有台灣公證人姓名及案件號碼可供查詢!

    網站查詢:如有異動則以海基會最新網址為準

    海基會網站文書查證進度查詢:

    http://sefapplyap.sef.org.tw/cod/

    大陸各省公證協會通訊錄:

    http://www.sef.org.tw/lp.asp?ctNode=3899&CtUnit=2072&BaseDSD=7&mp=3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5-13更新 ]
  • A:

    結婚已於97年5月23日改為「登記制」,也就是不管是「公證儀 式」、「宗教儀式」或「民俗儀式」,都不產生結婚的效力,而仍須 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才發生結婚的法律效力。但須注意如果 已完成結婚登記,因已成為合法夫妻,就不能再請求公證結婚。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不通中文的民眾辦理公、認證要帶一位「通譯」過來隨同辦理,但 如果能與公證人用同一種語言溝通,則可以同意由公證人傳譯;如 果不認識文書上文字用語的民眾,則要帶一位能瞭解文書內容的人 為「見證人」隨同辦理;精神狀況不佳的人要看公證當天的識別能 力與意思能力,由公證人依個案判斷,但屬於長期精神狀況不佳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當事人,公證人得拒絕辦理公證。另外屬於財 產行為的公證,且當事人已受監護或輔助監護宣告者,則需由監護 人代為(監護宣告)或同意(輔助宣告)辦理公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依現行(106年度)大陸地區不動產實務,夫妻婚後購得之房產,除 一方聲明放棄財產共有權利以外,均為夫妻共有,因此有關於房產 之處分,均要證明現為單身或已婚。就此部分應攜帶夫妻之戶籍謄 本(最少五份)到場辦理戶籍謄本認證,或單身、夫妻關係切結書認 證等,如為曾經已婚現為單身者,則建議加附離婚協議書或死亡證 明書五份以茲證明。另如夫或妻其中一方或雙方不到大陸地區辦理 不動產處分手續,則必須辦理授權書或委託書認證,委由夫妻之一 方或第三人辦理,委託書格式則建議按各省過戶實務準備,如無則 公證處備有自擬例稿供參考使用。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1. 大陸地區結婚:戶籍謄本五份,如有婚史則須再準備離婚協議書或死亡證明書(以上均為戶政檔存謄本);另須準備結婚對象資料,原則上為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面之個人資料。

    2. 菲律賓結婚:宜準備中、英文戶籍謄本各五份及護照,有婚史者同上。

    3. 越南結婚:全戶戶籍謄本五份,有婚史者同上。

    4. 印尼結婚:戶籍謄本五份,有婚史者同上。

    5. 以上資料目前均建議於三個月內使用,否則恐受使用地國家認為不足效期,而拒絕受理。

    以上為現行實務做法,各該國作業如有變動,應依各該國最新規定準備資料。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通常辦理大陸地區遺產繼承要辦理以下文件:

    1. 關係親屬聲明書:即與本次繼承有關之親屬關係聲明書,併檢附關係親屬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以上均最少五份)以為佐證。

    2. 聲明或表示放棄繼承聲明書:即願意繼承的要聲明繼承意願,不願繼承的要表示放棄繼承,併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相關人等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戶原始除戶謄本(以上均至少五份)。

    3. 委託書:無法到大陸地區辦理相關事宜的,要委託代理人到大陸地區辦理繼承及放棄繼承的相關手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通常涉外收養要準備全戶戶籍謄本、體格檢查表、財力證明(如存 摺、服務證明、薪資證明、扣繳憑單、房屋、土地權狀或建物及土 地謄本等)、無犯罪記錄證明等,但仍須視個別國家的要求來準備 其他特別文件。以上文件均準備五份為佳,正本只能持有一份的則 以影本五份代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 A:

    一、什麼是意定監護?
        就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諾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除非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外,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契約如何辦理公證?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變更或撤回,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前項公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尚未受監護宣告之證明。
     (二)請求意定監護契約變更之公證者,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
         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如曾變更意定監護契約者,宜提出歷
         次變更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提出載有受指定人身分資
         料之文件。
     (四)提出其他必要文件:受任人未受破產宣告及監護宣告之證明或
         公證人為完成公證程序所需之證明文件。

    三、誰可以辦理意定監護公證?
        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均得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如欲洽本院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惠請民眾先行電洽:(03)3396100轉11709~10、11702~5、11700或洽本院公證處(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路888號1樓)諮詢相關辦理程序。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4-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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