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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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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房屋租約公不公證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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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約未經公證仍為有效,日後糾紛仍可透過訴訟程序解決,但 租期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如果未經公證,則不受「買賣不破租賃」 的保障,租賃房屋如於租賃期間過戶移轉予第三人,新的屋主可以 主張不受原租約拘束,可請求房客返還租賃物;另外,經公證的租 約可就「租金」,數額確定或可得確定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保證金」、或其他金錢給付,以及「『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不含中途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房屋)等,約定不履行時債務人應逕受強 制執行,可節省訟爭時間加速執行程序,以爭取時效保障自身權 益。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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