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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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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公證人可以外出或跨縣市辦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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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證法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公證事務應該在法院公證處或民 間公證人事務所內辦理,公證人是不能隨意外出或跨越管轄區域縣 市辦理公證的,除非有以下的情形:

1. 外出辦理公證:例如私權事實公證需要實際體驗(公司股東會議公證、屋況事實公證、或貨品現況公證等),或立遺囑或立其他文書之請求人因體弱或殘疾無法到場辦理公證,或其他必要情形以外出辦理公證為適當者,這是由公證人於具體個案中依職權判斷准、拒的。

2. 跨越管轄區域辦理公證:因案情急迫,且其他法院管轄區域無其他公證人可請求辦理為限,或請求公證體驗之標的一部係位於管轄區域外,非至管轄區域外無法完成全部公證程序等情形。

總之,外出或跨區公證並不是請求人的權利,而必須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的規定仔細審酌決定後才能合法的進行外出或跨區公證。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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