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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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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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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聲請人欄由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四)至(七)、(十一)、至(十二)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二)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各1份。

(三)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或圖記圖模登記表影本1份。(若無法提出,請於聲請書上說明理由)

(四)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五)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討論議案應包含如何選舉產生理事、監察人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六) 理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討論議案應包含如何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察人等。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七) 理事、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八) 理事、監察人之願任同意書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九)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十) 理事、監察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十一)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各1份。(若為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若為不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謄本。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上之數值或資料應相吻合)

(十二) 會員名冊1份。

(十三)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等(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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