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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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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住居所遷移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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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遷移陳報狀: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 應備之文件:

(一) 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或法院原准登記之公告函影本或原登報報紙乙份。

(二) 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一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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