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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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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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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 應備文件: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二)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四)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五) 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六)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清冊:

(1)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 等。

(2)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

(1)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2)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七)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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