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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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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陳小明以王小華簽發之支票屆期未獲兌現為由,聲請法院對王小華發支付命令。可是陳小明提出之支票影本,其發票人係巧虎公司,而不是王小華(王小華僅為巧虎公司之負責人),則本件聲請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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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明之聲請既以王小華簽發之支票未獲兌現為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而依其所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王小華並非發票人,此時即可認陳小明之請求在法律上為不存在,法院會以裁定駁回。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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