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始得行使追索權,為票據法第131 條第1 項所明載。是支付命令之聲請,雖不訊問債務人,僅就債權人之聲請為形式上之審查,但其聲請意旨,如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應認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未經付款之提示,倘於支付命令聲請時,已有所陳述,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