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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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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 債權人陳小明對債務人王小華聲請發支付命令,法院於民國97年1 月10日按址對王小華送達,經以王小華遷移為由遭退回,嗣法院於同年4 月8 日依陳小明陳報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再為送達,並於同年4月20日由王小華收受,該支付命令是否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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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15 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是王小華受送達時既逾法院發支付命令之97年1月10日後之3 個月,依法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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