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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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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 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固可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支付命令究自何時起,始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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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9 條第2 項第1 款明文規定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應解為自送達支付命令時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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