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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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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民事訴訟法第515 條第2 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其所謂「發支付命令」,應自何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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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所謂「發支付命令」,應指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而言,故應自支付命令交付郵局或執達員送達之日起算。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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