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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聲請支付命令是不是不用任何證明文件,僅提出聲請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還有原因事實等即可?
A: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經修正,故自民國104年7月3日後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者,必須提出相關債權債務之釋明文件,如果沒有在聲請的時候提出釋明文件,法院毋庸命補正而可以直接駁回其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