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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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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支付命令核發後,在相對人未提出異議前,聲請人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可否聲請法院退還3分之2的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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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縱屬特別訴訟程序,惟在相對人提出異議前,即無法視為起訴,自不生撤回起訴之問題,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3分之2聲請費用。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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