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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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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 如果發票人只有簽名或蓋章 ,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時, 管轄法院應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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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應觀察發票人是否有在簽發票據當時,於票面上記載其住居所,若有,則以該地址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反之,如果完全空白,則請聲請人就其所知悉目前發票人所居住之地點所屬法院提出,待查址函送達後向戶籍地查詢發票人之住居所,若為同一法院,則為有管轄之認定,若為不同法院,則由收狀之法院移轉該所屬之管轄法院受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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