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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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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 本票裁定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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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非訟事件處理法第194條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條第 2項規定,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所以簡單來說通常拿到一張本票時,我們先看發票人所簽發之付款地,若無付款地再看發票地;兩人以上之發票人時,亦同此,但是如果發票地兩人都不同時,則兩人之發票地所屬法院皆有管轄權。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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