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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對於此種票據,依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 649號的說明,即對於此之票據仍認為是有效票據,惟解釋上視為到期日無記載,所以其到期日即以發票日為到期日。因此當拿到的本票,其上所記載的到期日是在發票日之前時,則以發票日為到期日,認定為見票即付之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