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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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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如果我的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則該如何認定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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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對於此種票據,依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 649號的說明,即對於此之票據仍認為是有效票據,惟解釋上視為到期日無記載,所以其到期日即以發票日為到期日。因此當拿到的本票,其上所記載的到期日是在發票日之前時,則以發票日為到期日,認定為見票即付之票據。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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