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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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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 我拿到本票裁定了也收到確定證明書了,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可是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那我的債權憑證幾年要換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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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說明,強制執行僅為中斷時效方法的一種,惟本題所持有之債權憑證應每3年換發一次,另本票裁定在實務上之性質僅係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之請求效力,並無與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所以本票對於發票人之票據權利行使,應回到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即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以依本票裁定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應每3年換發。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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