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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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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本票裁定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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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約定利息,且未記載到期日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

2、無約定利息,但有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3、有約定利息者,依其約定。如有約定利息但未約定利率,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如有約定利息但未約定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自發票日起算。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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