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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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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裁定獲准後,如裁定書並未特別註明應將裁定內容登載於全國或地區版之新聞紙,對於公示催告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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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就新聞紙之發行地區並無限制之規定,則就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及登記何公報或何新聞紙,暨登載之版面,本均由法院酌定之,倘法院未於公示催告時酌定,尚難認為登載於非全國版或非法院轄區內之地方版新聞紙於法不合。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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