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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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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時,該受理法院可否以無管轄權為由,逕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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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無管轄權之法院,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不得逕為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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