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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係指不特定之相對人,未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而使其受喪失權利之不利益而言。惟此該票據權利並不當然發生失權之效果,如其他法律未有特別規定者,仍須經法院為除權判決,始生失權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