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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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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 承前問5,若由他人簽發受款人為公司之票據,如因公司員工攜帶中遺失時,該員工得否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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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上所述,遺失票據受款人欄中既已記名公司為指定受款人,該公司即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其公司員工不得以自己名義作為公示催告聲請人。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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