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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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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執票人因遺失票據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裁定准許在案,惟執票人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期滿後,因疏忽未於法定3 個月內之期間內,向原法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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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公示催告裁定既因執票人未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之法定期間向法院聲請為除權判決,該公示催告裁定即當然失其效力,執票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為是。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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