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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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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執票人之支票被搶,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應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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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聲請公示催告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而此所謂「證券被盜」,應不以證券被竊取為限,尚包括因搶奪或強盜行為而喪失占有之情形在內,故執票人之支票被搶,與前述「證券被盜」之情形相符,自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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