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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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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空白票據喪失後,如經他人補充記載(即票據之應行必要記載事項)完成提示前,聲請人是否有通知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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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喪失後經他人補充記載完成提示前,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仍可能成為有效票據,票據義務人應負票據責任,故喪失該票據之人,此時仍應向付款銀行申請止付通知(又名止付之預示),待該補充記載完成之票據提示之時,依一般有效票據喪失時之止付手續辦理,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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