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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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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 已簽名或蓋章之支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而遺失時,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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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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