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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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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領款需具備哪些文件?是否一定由本人前至法院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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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請攜帶執行法院所發之領款通知、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至法院出納室領取案款。

2.可委任他人到院領款,但應該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於委任狀上蓋用與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狀相同之印章,核對相符後始可領款,並請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30分以前或下午2時30分以前,由該股書記官辦理補正手續。另外,若應領之案款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含100萬元)者,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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