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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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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法院若認為我的聲明異議不正當,我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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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視為對分配表無意見,如果證明已起訴,與起訴範圍有關連之金額,應予提存。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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