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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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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 我收到法院通知問我是否行使抵押權或參與分配,這是什麼意思?我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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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參與分配之意義:

係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分配之意思表示。

2.得聲明參與分配者: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定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例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裁定、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筆錄、法院和解筆錄..等之債權人。

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如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 政府機關、85年10月11日強制執行法修法前已合法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3.聲明參與分配之方法:

須以書狀聲明

須提出證明文件

a.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正本。

b.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如抵押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正本。

須繳納執行費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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