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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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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債務人當初並未收到執行名義,不知有此債務存在,如於執行程序中對執行名義效力有疑問,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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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執行名義須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生執行力,且執行處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應依職權加以審查。如債務人未曾收受執行名義,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處聲明異議,由執行處承辦股審查。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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