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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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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我只是保證人,不是主債務人,為何債權人不要去找主債務人卻要一直找我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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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債務人若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故債權人應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方得聲請就一般保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債務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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