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Q04. 我被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是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讓與),我不認識這個債權人啊,也沒有欠過債權人錢?

字型大小:

A:

1.債務人若因借款或信用卡等原因而與銀行有債務關係,銀行為打銷呆帳,會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若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即原債權銀行將債務人之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之文件)、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證明(如郵局之存證信函)或債權讓與之公告等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故債務人之財產遭到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執行,債務人可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閱覽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文件,以釐清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前手(原債權銀行)的債務是否尚未清償。

2.若債務人聲請閱卷後,確實曾對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銀行,仍有債務(諸如信用貸款、車貸、信用卡刷卡費用、保證債務等)尚未清償完畢,債務人可以儘速與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清償,並請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以避免債務人之財產仍為法院繼續執行及拍賣。

3.若債務人聲請閱卷後,確定並無積欠該資產管理公司或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之銀行之任何債務,或是已經全部清償完畢,債務人可以對於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得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為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之續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