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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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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債務人有意還款,但是債權人不願與債務人協商,並且還收很高的利息,也不願意減少,實在無力償還,債務人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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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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