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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