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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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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假扣押執行案件,若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假扣押執行無理由時,應如何救濟?又如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可採取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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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事訴訟法第240之1、487、528 條規定,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異議或抗告。

2.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可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而非抗告。債務人亦可依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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