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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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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 如何辦理假扣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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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扣押之意義: 假扣押係指在本案尚未起訴或已經起訴而判決確定前,為了保全債權人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即金錢債權)將來可獲得清償,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待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再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保全程序。

(二)管轄法院: 須向提起民事訴訟之法院聲請,或向假扣押執行標的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三)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1、聲請假扣押裁定。

( 1)向管轄法院提出假扣押裁定聲請狀( 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1.asp 下載書狀),聲請狀須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等影本)。

( 2)聲請狀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 3)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以下同) 1,000 元。

2、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必須於三十天內聲請假扣押執行。

( 1)提存擔保金:依假扣押裁定所定金額向提存所提供擔保。

( 2)聲請假扣押執行: 向管轄法院提出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4.asp 下載書狀),並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八繳納假扣押執行費,如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5,000 元者免徵執行費。 如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並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建物課稅憑單。

( 3) 執行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執行。惟因假扣押執行係僅係保全程序,執行至查封、扣押程序即執行完畢,原則上不進行拍賣或變賣等換價程序,如依法進行換價程序所得價金或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或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待假扣押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始得就提存金受清償。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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