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Q01. 如何辦理假處分程序?

字型大小:

A:

(一)假處分之意義: 假處分可分為一般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二種。 

1、一般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物現狀之假處分,又稱為保全假處分。例如:在本案尚未起訴或已經起訴而判決確定前,為保全房屋或土地被債務人移轉登記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

2、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係就爭執之法律關係,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一經執行,債權人之權利事實上即已獲得滿足,故又稱為滿足之假處分。例如:在本案尚未起訴或已經起訴而判決確定前,聲請法院暫認債權人有通行權或用水權等。債權人應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待取得假處分裁定後再對債務人聲請假處分執行。

(二)管轄法院: 須向提起民事訴訟之法院聲請,或向假處分執行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三)聲請假處分之程序:

1、聲請假處分裁定。

( 1)向管轄法院提出假處分裁定聲請狀( 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1.asp 下載書狀),聲請狀須寫明當事人、假處分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如假處分標的為不動產,並應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書、房屋稅證明等文件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 2)聲請狀應釋明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 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 3)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以下同) 1,000 元。

2、取得假處分裁定後,必須於三十天內聲請假處分執行。

( 1)提存擔保金:依假處分裁定所定金額向提存所提供擔保。

( 2)聲請假處分執行: 向管轄法院提出假處分執行聲請狀( 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4.asp 下載書狀),並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八繳納假處分執行費,如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5,000 者免徵執行費。如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並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建物課稅憑單。

( 3)假處分之執行方法須視債權人之請求而定, 故其具體方法應由准許假處分之法院依債權人所欲保全權利之內容,斟酌具體情形決定適當之方法,其執行除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