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之規定,係採用擬制之執行方法,執行法院實際並不需為任何執行行為。
因此,倘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執行法院應予駁回或告知債權人逕持該確定判決單獨向有關機關辦理而將執行之聲請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