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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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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債權人預納之執行費,未來應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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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且 債務人預先墊 付的執行費用,求償於債務人的方式,是從將來拍賣的債務人財產金額之中,優先受清償(強執法 第28條、第29條參照)。所以,題旨所示情形,您所預納的執行費,會從拍賣債務人財產所得價金中,優先返還於您。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拍賣,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並將您所預繳的執行費登載註記,將來可以持之再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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