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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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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除權判決應如何聲請及登報後何時向何單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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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切勿逾期。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勿逕行剪報,否則法院無從得知登報日期),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所以請自行留意您所收到的公示催告裁定第三項所載的申報權利期間,並不是每一件的申報權利期間都是三個月。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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