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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A:
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這裡的金融機構包括:
1.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2.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4.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