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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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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若不服法院判決,想提起上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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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在上訴前,請注意下列3件事:

1.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但應當事人所住地區扣除在途期間。

2.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另外本院網站亦有 例稿可供當事人下載使用。上訴狀一定 要載明下列事項:

A.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B.原審案號。

C.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D.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亦即上訴之聲明)

E.上訴的理由。

3.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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