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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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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訴訟救助之要件、聲請程序及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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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行免付訴訟費用。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惟當事人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向行政法院予以釋明(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參照)。

因此,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國稅局出具之財產資料及所得之證明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其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即得進行訴訟程序。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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