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原則上除行政訴訟法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外,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之裁定不服時,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抗告應以抗告狀敘明抗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