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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 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有何限制?
A:
如要委任訴訟代理人,依現行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委任上揭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又審判長許可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應以裁定為之,然如審判長已 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應視為已得許可。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