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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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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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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裁決之救濟,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允許提起之訴訟種類,並非僅限於撤銷訴訟,亦可提起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茲說明如下:

如認裁決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如認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可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於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時,亦得合併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與系爭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款)。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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