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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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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 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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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應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起訴狀應使用司法狀紙,並表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 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政訴訟委任狀」。

2. 起訴之聲明。

3.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4.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5. 年、月、日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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