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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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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辦理領取提存物,受取權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檢附哪些文件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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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應備文件如下:

(1)受取權人死亡時之全戶籍謄本(即除戶戶籍謄本)。

(2)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身分證件及3個月內印鑑證明正本。

(3)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取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全部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二、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前死亡,提存人之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依法命提存人辦理取回提存物,再逕向提存人領取。 三、其餘請參閱「Q15」之說明。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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